┋吉林省2007年度实施三支一扶政策┋


吉林省
2007年度实施“三支一扶”
计划的主要政策

  2007年度吉林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继续执行吉办发[2005]52号、吉人联字[2006]50号和吉财行字[2006]685号的相关文件,具体政策如下:

   一、服务期间的相关政策

  1、到农村和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
  2、“三支一扶”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户口统一转到省人才中心,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也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统一转到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保存、管理。
  3、“三支一扶”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和经费,按吉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并按月发放。
  4、“三支一扶”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由省“三支一扶”办指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住院医疗保险按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的最低保额起保,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往返交通费由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地财政承担,并由县(市、区)指定相关部门予以报销。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为毕业生按省“三支一扶”办指定的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省财政厅将其负责的生活补贴划拨到县(市、区),市州财政将其负责的生活补贴也划拨到县(市、区),并由县财政将生活补贴费全额划拨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卡。
  5、从2007年起到农村和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省财政承担一半。

  二、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
  1、从2006年起,对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增加5分;省、市两级党政机关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殊职位招考),其中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在制定当年招录公务员计划时,招录具备上述条件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招录计划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市州级党政机关在制定招录公务员计划时,也要规定具备上述条件人员的比例。
  2、今后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乡镇基层或城市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毕业生。
  3、对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可依据《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限制,超岗聘任;行政管理岗位可不受同级职务职数限制。
  4、对到省内贫困县工作服务期限达到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当地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工作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5、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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