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堂监考报酬,取消月度评优资格。
1.不佩带工作牌的;
2.考前没有清理考场,没有对可移动桌椅进行随机单桌、单列、桌口朝前安排的;
3.没有按照规定宣读考场纪律;
4.考生桌面上发现有与考试相关的字迹;
5.不认真组织考生进场或进场后不验证其考试身份卡的;
6. 没有在试卷袋及考生登记表上签字;
7. 入场时不收缴考生的课本、资料及相关考试用品的,或允许考生开手机,或使用其他电子设备(经教务部同意的除外);
8. 错发试卷的;
9. 没有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10. 私自变更考场安排;
11. 擅自将试卷拿出场外的;
12. 考生在考试中途因病需要上厕所时,没有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13. 监考时丢失空白试卷的;
14. 丢失考生登记表。
二、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月绩效工资的20%,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1. 没有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或到考场外接打手机;
2. 私自串换监考或擅离职守;
3. 监考时在场内吸烟、谈天,或呆立不动,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4. 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放任不管,在一堂考试中,被巡考人员发现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
5. 袒护考生作弊,不如实填写《考试违纪记录单》的;
6. 无故拒不接受监考任务;
7. 丢失违纪学生资料或考试违纪记录单。
三、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1.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二级教学事故);
2.监考教师迟到造成考场教师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不超过10分钟(三级教学事故),超过10分钟(二级教学事故)
3.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并无法追回(二级教学事故);
4. 接受考生贿赂的(二级教学事故);
5. 协同、串通他人作弊的(二级教学事故);
6. 经阅卷发现大面积作弊、试卷雷同、成绩异常的(占实考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监考的,应事先向教务部请假;在监考未结束时,监考人员因特殊事情需要提前离开考场时,应及时报告教务部或巡考人员。
教务部
200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