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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及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
  一、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在学院机房上网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破坏网络服务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盗用他人帐号及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提出警告,并停止其网络使用。
   1、登陆色情、暴力、邪教、赌博等不健康网站;
   2、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3、利用网络参加赌博、教唆犯罪等。
   4、制作含有不健康信息的文件、邮件进行交换和传播;
   5、开通帮派交友网站;
   6、破坏、盗用他人帐号及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7、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8、其他禁止行为。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院保卫部门、学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批。
   1、学院的信息发表须经主管院长审查、批准、签字,送交教育技术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布。
   2、各系(部)、部门发表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送交教育技术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布。
  六、学院网络中心有权对学院各部门及师生的网络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师生应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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