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两创两争”活动的开展,普遍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创建文明优雅的校园工作生活环境,保持我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院内各部门全院教职工。在院学生应自觉遵守《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手册》,其奖惩办法按院学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责任制,建立文明监督机制,成立高校文明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要积极参加此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在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在月度考核中扣减绩效工资,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第十条 不能自觉遵守《长春市市民守则》及《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是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学院荣誉和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是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部门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问题突出,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对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推委扯皮的,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月度考核为不称职扣除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盗窃,学生溺水、自杀、中毒事严重违纪责任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经济损失较大的;或发生聚众闹事,群斗群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不予奖励,并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三条 对本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休上访、停课、罢课等影响社会和学院稳定事件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 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的事件,被新闻媒体爆光,或因违犯财经纪律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给学院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同意,教职工长期脱岗,不能参加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一个月以上),除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停发其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若参加,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司法部门查处,并做相应处理;参与黄色淫秽活动者,除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及学生食堂等公共场所要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符合卫生标准。在学院卫生检查中受到二次以上批评者,对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不予奖励并处以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校园要保持清洁、文明、美观,严禁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及污水污物,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高校文明杯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